看到這篇文章時我蠻震驚的,因為沒想到代理商是直接找上女童
以我這愚民的認知,罪魁禍首應該是將卡通上傳至Youtube的人吧
我不覺得為什麼從Youtube 引用影片來嵌在自己部落格也會犯法
Youtube會如此走紅,在網路闖出一片天
原因就是方便好用的嵌入功能,讓網友彼此互連
達到最快速的病毒式傳播速度
而今天代理商不是找上youtube,而是找上女童
我認為這是youtube把關不當所造成的後果
怎麼可以怪罪將嵌入影片的人呢?
我很不解的上了知識+發問,得到的結果是
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 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只要在網路上違反以上方式公開都會有罪,除非他用隱藏, 只有自己看的到,否則都違法。 而上傳至youtube的人只要IP不在台灣就沒他的事了 我覺得這樣真扯,我若是代理商,我跳幾個跳版跳到國外上傳影片(或在外國上傳) 國內一些不太懂法律的人,全部都去引用 我在一個一個的去告,這樣我不是靠打官司就能賺錢了 唉,講到法律真是太可怕了 我才發現我自己也是在很危險的邊緣 新聞圖片轉載自 Yahoo!新聞